金沙遗址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5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金沙遗址博物馆应结合自身博物馆性质、任务及特点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藏品征集工作,有目的、有原则、有选择地补充博物馆藏品,逐步建立博物馆完整的藏品体系,并将藏品征集工作作为博物馆长期的基本业务工作持续推进。为此,特制定金沙遗址 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征集工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征集小组或专职征集工作人员,从事经常性的文物征集工作。征集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物、藏品鉴定水平,并熟悉文物藏品情况。
第三条 金沙遗址博物馆是一个主题性遗址博物馆,征集工作应着重征集与金沙遗址有关的藏品,以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第四条 根据藏品情况以及陈列和研究需要,提出专题征集计划,以补充所匮缺的藏品。
第五条 开展广泛的多渠道的社会征集工作。
第六条 收购是博物馆征集传世文物或重要标本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博物馆每年应列出一定的文物收购经费,保证征集工作的开展。征集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藏品必须是本人自愿出售的,决不强卖。重要的多做宣传,并经常主动地与收藏者取得联系,争取更多的藏品。
2、藏品必须秉公作价,树立博物馆良好的社会形象。
3、藏品必须符合博物馆藏品标准。从不割断历史和完善馆藏体系的观点出发做好藏品征集工作。
4、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价收购,动员将藏品交给文物管理机构。
第七条 接受文物捐赠。捐赠文物是文物收藏家、爱好者、开明人士对博物馆事业作出的贡献,也是群众对博物馆的信任和贡献,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博物馆必须热忱地积极地妥善做好此项工作。
1、我们必须大力倡导社会捐赠,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线索,做好收藏家的思想工作。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得到物主表示主动捐赠的凭证。
2、接受捐赠也要按藏品标准进行鉴选,对不符合收藏标准的物品,耐心地向捐赠者说明情况而婉言谢绝。
3、对捐赠大量或重要文物的收藏者,博物馆应根据文物、藏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举行适当的接受捐赠仪式,或为其个人举办捐赠文物展览,以扩大影响。
4、要经常与捐赠者保持联系,适时举办个人捐赠文物、藏品展。在利用捐赠文物进行陈列和出版时,必须标明捐赠者的姓名,以扩大宣传,并表示对捐赠者的尊重和表彰。
第八条 经常与本地区的文物管理部门、银行、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冶炼厂等部门取得联系,并在业务技术上予以配合。希望得到有价值文物的调拨。调拨文物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调拨方一定的成本费和手续费,并办好点交手续。
第九条 与本地区的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以及工商局、海关等部门联系,了解查处案件中所涉及到关于没收的文物和藏品的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提出无偿移交的要求,并认真办好点交手续。
第十条 根据本馆的需要,填补空缺、取长补短,可有针对性开展馆际交换。利用馆藏的重复品、非本地区的文物和藏品、剔除品,与其他博物馆交换各自有价值的藏品。藏品的交换必须办妥报批手续。一般藏品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级文物的交换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一条 接收考古发掘藏品,是博物馆征集文物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十二条 严格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包括其流传经过、相关的重要事件或重要人物等,这是藏品研究重要的最原始的档案资料。
在征集过程中,应按照不同的征集手段、征集途径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1、传世文物的原始记录:按现行的文物征集登记造册,完成入库前的一系列登记工作。包括文物的流传历史、特殊传闻等多种线索,对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2、出土文物的原始材料:对正式发掘出土的文物,按考古发掘要求尽量收集发掘简报、发掘报告或发掘现场记录和照片,了解同一遗址、同一墓葬出土文物的种类和数量。采集品,应注明采集地点和失群的原因等。
3、自然藏品的原始材料:包括藏品采集地区、层位、生态环境、地理座标等。
动植藏品应说明采集地点,该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海拔高度等地理情况等。
古人类和动植物化石,应有发掘报告。
岩矿藏品的原始材料,要详细记录藏品采集地区的地理座标、矿床情况、岩层位置和生成条件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所制定,其解释权属金沙遗址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