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6-08-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
第三条  单位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2号。
第四条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第五条  开办资金:人民币 33790 万元。
第六条  举办单位: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是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宗旨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金沙文化馆藏文物,展示成都悠久历史和建城史起源,传播考古和文物知识,实现文化遗产价值最大程度的传播与共享,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九条  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金沙遗址文物及藏品的研究、保护、修缮、展示工作以及与国内外文博科研单位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博物馆的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博物馆理事会;
(三)向博物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博物馆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博物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博物馆理事会运行;
(七)审核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协调、解决博物馆理事会运行中所需解决的问题;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单位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单位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产生本单位内部人员担任理事人选;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单位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举办单位报告重大事项;
(三)依法披露有关信息;
(四)依法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不直接参与博物馆管理。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举办单位代表、本单位代表、社会人士等组成,理事暂定13名,其来源与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部门代表2名;
(二)举办单位代表2名;

(三)本单位代表4名:馆长、副馆长1名,为当然理事,职工代表2名,由本单位推选产生;
(四)社会人士5名:博物馆界代表3名、文化界代表1名、志愿者1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博物馆章程及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博物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理事长提名的副理事长人选;
(四)审定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博物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博物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评估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
(九)促进博物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的信息。秘书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博物馆领取薪酬。
第十八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 监督权;
(三)接受博物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博物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上级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由理事长聘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馆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定期会议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博物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博物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博物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五)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书记、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馆长、书记)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本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任命。
第三十九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执行举办单位和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专项任务及其专项经费,报理事会备案。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图书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市事业单位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博物馆章程;
(二)博物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博物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博物馆年度游客数量统计资料;
(五)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终止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对本章程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举办单位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