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北门伸缩门更换项目比选文件
发布时间:2019-05-16
比 选 文 件
比选项目编号:JS-2019-22
比选项目名称:金沙北门伸缩门更换项目
比 选 人: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
中国·成都
二○一九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
2.1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2 总 则
2.3 比选文件
2.4 比选申请文件
2.5 比选评审和中选
2.6 签订及履行合同
2.7 纪律要求
2.8 资金支付
2.9 质疑和投诉
第三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3.1 比选申请文件封面
3.2 比选申请书
3.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5 比选申请人情况表
3.6 拟参加本项目服务主要人员情况表
3.7 比选报价书
3.8 商务应答表
3.9 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
3.10 比选申请人承诺函
3.11 比选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概况及要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比选公告
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比选人)对“金沙北门伸缩门更换”项目通过比选择优选定供应商,兹邀请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就本项目提交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
一、比选人: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
二、比选项目名称:金沙北门伸缩门更换项目
三、项目情况:具体内容见本比选文件第四章:“项目概况及要求”。
比选申请人须对本项目的内容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比选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
四、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此项目,有效存续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请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比选报名
时间:2019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工作时间09:30-17:00);
地点:成都市金牛区金博路1号;
联系人:刘老师
报名时须携带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六、比选文件领取:比选申请人报名同时拷取比选文件电子文档(自带U盘)。
七、比选申请文件的制作与递交
1.比选申请人应在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的基础上编制针对本项目的申请文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见第三章内容。
2.比选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包装,在包装上写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等内容,并在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3.正文封面需明确表明正本、副本,当正本与副本出现内容不相符时,以正本内容为准。
4.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5月20日15:00。
5.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成都市金牛区金博路1号,联系人: 刘老师
比选申请文件必须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恕不接受。
七、有关本次比选事项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成都市金牛区金博路1号 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联 系 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3980582900
1.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比选项目。
2.本比选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比选单位享有。
1.“比选人”和“甲方”系指依法进行比选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比选人是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
2.“比选申请人”系指拷取了比选文件拟参加比选和向比选人提供服务的比选申请人。
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本比选文件“比选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比选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比选的全部费用。
比选文件是比选申请人准备比选申请文件和参加比选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比选文件用以阐明比选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比选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比选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4.项目概况及要求;
5.评审办法及标准;
6.合同主要条款。
1.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比选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比选单位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比选文件要求的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拷取了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比选申请人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一天前按比选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澄清或质疑的,将视为完全认同本比选文件的要求。
4.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比选单位可以视比选具体情况,延长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并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拷取了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
根据比选项目和具体情况,比选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比选申请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比选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拷取了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
1.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以及比选申请人与比选单位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比选申请文件中所附或引用的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护照除外。
2.对不同文字文本比选申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可视为无效材料。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1.比选申请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比选申请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比选申请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如采用比选申请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比选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编写的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比选申请文件封面;
2.比选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拟参加本项目服务主要人员情况表;
7.比选报价书;
8.商务应答表;
9.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
10.比选申请人承诺函;
11.比选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2.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比选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第三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写。
1.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是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比选申请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比选申请人对每一种服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申请处理。
本项目不作要求。
1.比选有效期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 ? 天。比选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则其比选申请文件将按无效比选申请文件处理。
2.特殊情况下,比选人可于比选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比选申请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同意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申请人不能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关于比选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比选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2.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比选申请文件为准。
1.比选申请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表、图及证件可以除外)。
2.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证明材料除外)。比选申请文件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比选申请文件应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公章。
3.比选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4.比选申请文件须装订成册。
5.比选申请文件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比选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或复印件为多页但至少有一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的,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比选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的,系指原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6.所有要求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比选申请文件应密封包装。
2.每一个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详见“第一章 比选公告”,比选申请人应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比选申请文件送达规定地点。
2.因比选文件的修改推迟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期的,按书面通知修改的时间递交。
3.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比选申请人在提交比选申请文件后可对其比选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递交地点。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盖比选申请人公章。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按第2.4.11.条、第2.4.1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注,并在每个包装的最外层标明“修改比选申请文件”或“撤回比选申请”字样。
3.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比选申请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本项目无开标程序。
1.按比选文件约定确定中选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
2.中选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应作为无效比选申请文件处理或者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选无效情形的,应当宣布发出的中选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选通知书(中选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选人或者重新开展比选活动。
1.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由于中选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选,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比选人不得向中选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选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和中选人比选申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中选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放弃中选的,比选人可以与排在中选人之后第一位的中选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4.在签订合同前,比选人有权对中选人比选申请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核实,对比选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并将比选申请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发现比选申请文件中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并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理。若发生以上情况,比选人可以与排在中选人之后第一位的中选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合同履行过程中,比选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选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在比选人、中选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免除履约保证金条款。
1.中选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
3.与比选单位、其他比选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比选单位、比选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比选过程中与比选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人,属于不合格比选申请人,其比选申请或中选资格将被取消。
1.不得透露有关拷取比选文件的潜在比选申请人的任何情况。
2.有关比选申请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等情况都不得对外透露。
按合同约定支付。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