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遗产概念的提出及其分类

发布时间:2015-04-30

“考古遗产”概念的提出
 
“考古遗产”,英文写作archaeological heritage,是国内外已经和正在不断使用的一个泛考古学的概念,既与考古有关,又与遗产相连。它的由来,有一个过程。
二战后,由于对古迹、建筑的保护需要,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随着考古遗存也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威胁,ICOMOS又将目光投向考古这一特殊领域,并且在1985年成立了考古遗产管理国际委员会(ICAHM),并对“考古遗产”作出定义,通过1990年的《考古遗产保护和管理宪章》(《洛桑宪章》)确定下来。
 
“考古遗产”被定义为:
 
“根据考古方法提供主要资料实物遗产部分,它包括人类生存的各种遗存,它是由与人类活动各种表现有关的地点、被遗弃的结构、各种各样的遗迹(包括地下和水下的遗址)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种可移动的文化资料所组成。”
这与考古学学科定义中的研究对象基本一致。与已经被广泛接受的文化遗产概念相比,以往受到重视的历史建筑并未被包括在“考古遗产”的定义中,这是由考古遗产的特殊性所决定。考古学研究对象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必须通过田野考古发掘和考古学研究方法才能充分揭示。而考古发掘的过程不可逆转,只有协调好保护与破坏这对矛盾,才能做好遗产保护工作。这是考古遗产有别于其他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特征。
遗产,在法学中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这一概念被引入考古界,强调了其作为祖先留给全社会的公共财产而具有代际传承性,保护和研究它们不仅是考古学家的工作,还需要公众的重视和参与。
由于国家的倡导、媒体的宣传和社会的进步,“文化遗产”理念在我国得到持续传播,管理体制和行业划分不断细化,“考古遗产”在国内的提出也应运而生。
1993年,李晓东先生曾引用《洛桑宪章》就考古遗产的定义、价值、研究与保护等基本性的问题发表了文章,较早针对“考古遗产”进行了专门论述。但在考古实践中,因种种原因,考古工作与遗址保护往往产生“脱节现象”。其间也有一些考古工作者认识到文物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性,如20世纪90年代三峡考古中的大量文物保护工作,已承担起考古学保护文化遗存的责任,只是“考古遗产”管理的概念尚未明确使用。
如今很多考古学家都在关注对于考古成果的大众普及。张忠培先生指出“从战略上讲,专业学术研究成果,终应回归人民,普惠大众”。杜金鹏先生也在论述大遗址保护问题时强调,任何遗址都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我们应该让遗址为全体国民服务。可见考古学的发展必须处理好科学研究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学术研究的提高是对公众进行普及教育的前提,而受过良好教育的公众应当成为考古遗产保护的基石。
考古学家等专家学者也逐渐参与到考古遗产管理的实践中,“考古遗产”的概念由是再次走进人们的视野。2014年10月,北京大学举办了以“作为社会资源的考古遗产”为主题的学术论坛,“考古遗产”已经成为这次论坛的最大重点。同一时期,2014年国际考古遗产管理科学委员会(ICHAM)年会也首次登陆中国,在吉首大学召开,来自世界50多个国家的学者就“考古遗产管理的普遍标准”这一主题进行了讨论。由西北大学钱耀鹏教授主编的《考古学概论》,最后一章专门从科学和社会两个方面阐述了考古遗产的价值和意义。“考古遗产”的概念率先在高校引起重视,对于由上而下推动“考古遗产”概念的普及将有重要影响。
 
考古遗产的分类及其实践性
 
考古遗产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因此需要根据其不同属性分类管理。譬如以考古学具体研究方向为标准,可根据年代、地域、国别、研究内容等不同的研究对象进行划分。
在对考古遗产的管理工作中,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最为普遍的分类方法是根据其是否可移动分为遗物和遗迹。但国际上还存在一些其他分类方式,如1985年西班牙通过的《历史遗产法》中将考古遗产分为考古发掘、考古调查和偶然发现。这种以科学方法的适用和时间顺序标准进行再分类的方法,可能更有利于对考古遗产价值的揭示,也更有利于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
考古学对考古遗存的理解和认识,强调对遗存之间关系的把握,也就是要将遗存对象放到其出土背景(context)中去。将考古遗产划分为遗物和遗迹,往往会造成这种关系的割裂。虽然这有利于发掘品的保存及管理,但是对于深层次理解考古材料、重建历史文化十分不利。因此考虑到考古遗产的特殊性,在其管理和保护过程中也应当探索新的分类方法。
由于田野发掘是考古学获取资料的唯一途径,根据其发掘情况和时态,可尝试将考古遗产分为已发掘的考古遗产、未发掘的考古遗产以及发掘中的考古遗产。这一分类方式可为制定考古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制度和方法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未发掘的考古遗产,应当以保护现状为主,尤其考虑到现有技术手段的时代局限,处理好相对保护与绝对保护的关系,政府作为主导应积极制定保护措施,考古调查和发掘计划都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发掘的考古遗产,则应重点考虑其展示方案。对于不可移动的遗迹,在其基础之上建立遗址博物馆,已成为博物馆学中的一个重要类型。现在一些博物馆在布展时也会力求重现遗物在田野考古发掘中的组合和布局情况,甚至重现考古现场的发掘过程。这仍是一种较为传统的“讲述性”展示,观众通过观看展览接受教育。
虽然静态的考古遗产展示是公众考古教育中的常态,但它不能使群众切实了解发掘的过程,也就无法真正走进考古学。发掘中的考古遗产,在遗产利用中往往被忽视,却能为公众考古提供新的思路。它们是考古遗产的进行时状态,能够以最形象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考古学,国内也已开始了积极的探索。2007年“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宣布“有条件的考古发掘工地也将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杜金鹏先生提出把考古发掘现场作为遗址公园展示的重要项目之一,建议“不仅应当允许公众参观考古工地,有条件时还应邀请部分公众直接参与考古工作”。譬如在上海松江广富林遗址,已多次设立市民开放日,邀请公众走进考古现场。
“考古遗产”概念作为一种公共社会资源的提出和推广,对于提升公众对考古学的认知水平,培养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关注和保护传统文化的局面,都是极大的促进。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公文中,还没有对“考古遗产”作出明确的定义和分类。随着考古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考古遗产”也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